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阎某某喂养的一头牛因出血性败血症去世,阎某某闭联某家当保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障公司)理赔。同月12日,某保障公司任务职员参与监视,阎某某将死牛方便燃烧,正在未彻底做到无害化管制的情景下,掩埋正在甘肃省临洮县某山根处,并从某保障公司获取理赔款8千元。同月13日,阎某某闭联临洮县某农牧业公司筹备者李某某(另案管制),将死牛挖出,以4千元的价钱卖给李某某。李某某将死牛用于食物加工、出售。2022年2月25日,阎某某喂养的此外一头牛因出血性败血症去世,又以同样办法从保障公司获取理赔款8千元后将死牛挖出,以6千元的价钱卖给李某某。李某某又将死牛用于食物加工、出售。案发后,阎某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组织上交违法所得1万元。
甘肃省临洮县邦民法院于2023年8月24日以(2023)甘1124刑初142号刑事判断,认定被告人阎某某犯出售不相符安然程序的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惩办金邦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正在法定克日内没有上诉、抗诉。判断已爆发执法效用。
法院生效裁判以为:依据《最高邦民法院、最高邦民察看院闭于处理危险食物安然刑事案件实用执法若干题目的阐明》(法释〔2021〕2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法则,坐褥、出售病死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成品,应该认定为坐褥、出售不相符安然程序的食物罪中的“足以变成告急食品中毒变乱或者其他告急食源性疾病”。被告人阎某某向他人出售病死的牲畜(牛)肉类,其动作已组成出售不相符安然程序的食物罪,应依法惩罚。鉴于阎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已缴纳违法所得,能够从轻惩办。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断。
涉案食物属于病死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成品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坐褥、出售不相符安然程序的食物罪法则的“足以变成告急食品中毒变乱或者其他告急食源性疾病”。坐褥、出售病死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成品的,应该以坐褥、出售不相符安然程序的食物罪治罪惩办。
《最高邦民法院、最高邦民察看院闭于处理危险食物安然刑事案件实用执法若干题目的阐明》(法释〔2021〕24号)第1条
一审:甘肃省临洮县邦民法院(2023)甘1124刑初142号刑事判断(2023年8月24日)
原题目:《入库案例|阎某某出售不相符安然程序的食物案——出售病死的动物肉类及其成品动作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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